因生意合作账目纠纷积怨,一方酒后擅自闯入另一方入住的宾馆房间并率先动手打人,被打者持双节棍反击致对方轻伤二级。原本是被袭击的受害人,却因反击行为成为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这起发生在福建东山的案件引发关注。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赖某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综合案件情节及被害人重大过错,最终对其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赖某锦控诉:“就因为他轻伤二级了,所以我的反击就变成了故意伤害?”就此,赖某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据大风新闻报道,2024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酒后擅自闯入赖某锦入住的东山某宾馆房间,率先踹击赖某锦胸腹部引发冲突。赖某锦持随身携带的木质双节棍反击,致陈某某轻伤二级,自身则受软组织挫伤未达轻微伤。

事发后,赖某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逮捕,后取保候审;陈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四日。

东山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赖某锦,认为其不构成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8至11个月。法院审理认定,赖某锦的殴打行为与陈某某伤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持械反击不构成正当防卫,但考虑到陈某某有重大过错、赖某锦无前科且主动配合调查并提存赔偿保证金,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双节棍。

赖某锦不服上诉,并表示:“他闯入我的房间打我,他才是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人员,却只被拘留了4天,而我被关了8个月,还被扣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我该找谁去说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赖某锦及其辩护人提出多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核心聚焦两点: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某的鼻部骨折伤情由赖某锦造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判决;其二,即便陈某某的伤情系赖某锦造成,赖某锦的行为也是面对陈某某擅闯房间、率先动手后的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某从案发现场到公安机关伤情拍照,再到医院就诊检查,整个过程在时间上具有连贯性,足以证明其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骨折的伤情与赖某锦的殴打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赖某锦的相关辩解依据不足,法院未予采纳。

​针对双方争议最大的正当防卫问题,法院明确,陈某某虽率先踢踹赖某锦,但该行为并未严重危及赖某锦的人身安全;赖某锦一行共三人在208房间内,且陈某某被赖某锦使用双节棍殴打后进入208房间厕所躲避,出来后被赖某锦等人合力按在房间地板上,这可以说明赖某锦面对陈某某的行为即使不使用双节棍,其与随行人员也可以对陈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由此可见,陈某某踢踹赖某锦的行为尚未达到致使赖某锦身体受到严重侵害的紧迫性,因此赖某锦持双节棍殴打陈某某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其及辩护人的该意见法院亦未予采纳。

对此,多位律师认为,此案存在“唯结果论”倾向,赖某锦的反击未超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存在证据采信偏差。目前案件已上诉至漳州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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